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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 周玉忠 手机(0)130354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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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六安市 双鱼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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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8月15日)
( 2011年8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为妥善处理医患关系,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作者  | 2012-5-15 8:05:50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索 取 号:NH001010502201110001

内容分类:政府文件

发布文号:裕政〔2011〕21号

发文日期:2011-10-21



作者  | 2012-4-8 9:06:15 | 阅读(17)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2年安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3-7 16:22:22 阅读18 评论0 72012/03 Mar7

 

2012年安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02月23日,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了《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作者  | 2012-3-7 16:22:22 | 阅读(18)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六政办〔2011〕6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试验区、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物价持续上涨,特别是农副产品等居民基本生活用品涨幅较大。经有关部门调查测算,市民政、物价、统计、财政等部门会商,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元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自2011年8月16日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作者  | 2011-9-14 9:49:46 | 阅读(155)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作者  | 2011-9-14 9:41:21 | 阅读(4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六政〔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  | 2011-9-14 8:11:26 | 阅读(225)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相关司法尺度,保障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谐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实际所有人通过与他人协议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

作者  | 2011-9-13 14:58:53 | 阅读(57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作者  | 2011-8-13 8:50:21 | 阅读(378)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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